公证赠与房产,即使没有过户,仍可对抗后面出现的已过户的公证赠与、公证遗嘱

2026-03-17      92

前言:本案(2020)浙民申4378号、(2019)01民终5675号,为赠与合同纠纷,其实是老人通过赠与合同处理自己的遗产引发的后辈之间的纠纷。类似情形的,记住一点:公证赠与不容易撤销,即便之后出现公证遗嘱、又一份公证赠与,也不可以撤销。

一、本案事实:

1、第一份赠与合同200277日,王大强、李玉兰(赠与人)和儿子王三军(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双方约定,赠与人将其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二层木结构楼房9间,平方5间,建筑面积计249.27平方米,赠送给儿子王三军所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该项赠与;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办理,费用由受赠人承担。双方于2002715日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2、公证遗嘱2008925日,王大强、李玉兰分别就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的房产(二层楼房建筑面积186.91平方米,一层楼房建筑面积62.36平方米)立下遗嘱,两人去世后上述房产由女儿王长女一人继承。王大强、李玉兰就上述遗嘱进行公证。

3、第二份赠与合同2009825日,王大强、李玉兰(赠与人)和王长女(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双方约定,赠与人将其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房权证余更字第××号,建筑面积186.91平方米)房屋赠送给女儿王长女个人所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该项赠与;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办理,费用由受赠人承担。双方于2009828日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上述案涉房屋在拆迁前由李玉兰、王长女居住使用,建筑面积186.91平方米过户至王长女名下,后由王长女取得相关拆迁款。双方确认,该拆迁不曾签订书面拆迁协议。王长女自认取得了160万元左右的拆迁款。

另查明:王大强、李玉兰系夫妻关系,生育有长女王长女、长子王如远、次子王三军等三子女。王三军、谢小嫂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一女王孙女20071124日,王三军死亡。20143月,王大强死亡。201892日,李玉兰死亡。

二、谢小嫂、王孙女诉请:1.王长女赔偿4670189.42元损失。

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谢小嫂、王孙女认为,虽然王三军已死亡,但公证赠与不可撤销,故谢小嫂、王孙女作为王三军的继承人仍享有债权。

本院认为,王大强、李玉兰夫妻二人与其子王三军签订了《赠与合同》,该合同虽经公证,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交付房屋,故王三军未能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

后王大强、李玉兰又将房屋经公证赠与(部分为公证遗嘱)其女王长女,并交付了房屋,其中建筑面积186.91平方米的部分办理了过户手续,且王长女也取得了房屋拆迁款,故可以认定王长女已实际取得了上述房产权利本案中王三军在死亡前未交收房屋,也未办理过户手续,而王长女也已实际取得房产权利。

王长女实际取得的权利同样经过了公证,也更符合王大强、李玉兰的意愿。并且,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在家庭关系中,长辈赠与晚辈财产系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是对后辈的关爱。令人遗憾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李玉兰死亡。本院认为,就本案而言按长辈生前意愿处理为妥。

四、谢小嫂、王孙女不服,提起上诉。

五、二审判决:王长女支付200万元给谢小嫂、王孙女。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1200277日签订的第一份《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该赠与合同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两人生前也未行使法定撤销权,故两人应受该公证《赠与合同》的拘束。王三军于20071124日死亡后,因无证据证明其对该财产性权利的处理留有遗嘱,故其在该公证《赠与合同》中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依法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关于第二份赠与合同2009825日赠与人又将前述房屋赠与给王长女,并签订《赠与合同》,鉴于当时赠与人、受赠人三人均知晓之前已将房屋赠与给王三军的事实,故三人另行签订《赠与合同》的行为,依法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该赠与合同中侵害了原告继承利益的部分无效。

3、关于2008925日,两老人就案涉两套房屋立下遗嘱,确定由王长女一人继承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该规定,王长女系基于父母的遗嘱继承取得案涉房屋中的部分拆迁利益的,其应当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父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审中,鉴于案涉纠纷系家庭内部矛盾,本院多次组织调解但未果。后上诉人两人自愿向本院表示,基于亲情关系考虑,要求获得的赔偿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本院认为,该声明系上诉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其要求获得的款项也没有超出基于签订的《赠与合同》以及受赠人死亡后的继承事实可以得到的利益,同时也没有超出王长女基于继承事实从案涉房屋中取得的拆迁利益范围,故本院对的声明主张予以支持。

六、王长女不服,申请再审。最终,高院驳回了其申请。


免费咨询热线

专业客服为您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