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关系中,亲人离世后的财产分配往往生离死别课程后的亲情考验,其中死亡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更是容易引发争议。近日,一起因死亡抚恤金分配引发的纠纷案件,让“死亡抚恤金能否代位继承”这一问题再次进入大众视野。
张甲与李乙系夫妻关系,婚内二人共同育有3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张A、次子张B和女儿张C。长子张A于2017年去世,留有两个孩子,即孙女张D和孙子张E。2024年,张甲因病去世,其生前是某中心学校的退休教师。张甲去世后,其妻子李乙、次子张B、女儿张C与孙女张D、孙子张E,就张甲的死亡抚恤金分配产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原告李乙、张B、张C认为,被告张D和张E没有对张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该享有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权。而被告张D和张E则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他们应当享有其父亲张A的分配权。 法院另查明,张甲生前与妻子李乙共同居住。张D和张E因工作和上学原因不常在家,张甲生前生病住院期间,主要由李乙、张B、张C进行照顾。 法院审理后,将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定为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代位继承。首先,针对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不能适用遗产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可按近亲属共有处理。其次,关于该死亡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法院指出,本案中李乙、张B、张C和张D、张E作为张甲的近亲属,都具有获取抚恤金的主体资格。由于死亡抚恤金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分割时需要优先照顾被扶养人利益,同时综合考虑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生活来源等因素。 基于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原告李乙作为张甲的妻子,在张甲生前与其一起生活、相互扶持,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年迈缺乏劳动能力,为保障被扶养人利益,彰显公平原则,在分配中予以倾斜,分得死亡抚恤金总额的40%;原告张B、张C作为张甲的子女,与张甲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在其生前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各分得20%;被告张D、张E因工作、上学等客观原因不常在家,在对张甲的赡养方面相对较少,但考虑到他们是张甲的孙子女,与张甲有一定血缘关系和情感联结,各分得10%。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或国家向死者近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性质的财产,其法律性质与遗产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明确的私有财产属性;而死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或社保机构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向死者近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双重性质的费用,其目的是缓解生者因亲人离世遭受的物质与精神双重打击,因此不属于遗产范畴,也不能简单适用遗产继承规则。 死亡抚恤金的目的在于安抚与救济死者的近亲属,当死者的近亲属先于死者死亡,死亡抚恤金的功能已无法发挥安抚该近亲属的效用,同时由于该近亲属的民事主体资格已消灭,在死亡抚恤金产生时,其已不享有获得死亡抚恤金的权利能力,所以无权主张分配,其直系晚辈亲属自然也因此无权主张代位继承。 在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上,应当符合其设定本意。既要考虑权利人与死者之间的亲疏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关系,又要考虑权利人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生活状况等因素,保护弱者权益。此外,还要考虑赡养情况,对死者尽到更多赡养义务或者存在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应当适当多分;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此最大程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从来不止是简单的金钱分割,更是对逝者的告慰、对亲情的考量。它不像遗产那般遵循固定继承规则,每一分都牵动着“亲疏远近”“责任轻重”的人情温度。 或许你也曾听说过类似的家庭纷争,或许你正为相关问题感到迷茫。别让这份“身后事”成为生者的芥蒂——看清法律边界,读懂人情分量,才能让抚恤金真正发挥慰藉之意。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观点
三、判决解读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