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立遗嘱指定遗产由父亲已去世的孙子继承,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2025-04-23      106

爷爷奶奶立遗嘱

指定财产由孙子继承

孙子的父亲早已去世

遗嘱继承?

遗赠?


基本案情

J爷爷和J奶奶共生育三个儿子甲、乙、丙,儿子丙早年死亡,生前育有一子小丙。

J爷爷和J奶奶去世前先后订立两份代书遗嘱,在先一份载明:两人的全部遗产指定由儿子甲继承,在后一份载明:两人的全部遗产指定由孙子小丙继承。

J爷爷和J奶奶去世数年以后,孙子小丙诉至法院要求按在后遗嘱继承遗产。

案件焦点

在后一份遗嘱性质和效力该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先后两份代书遗嘱均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均应认定有效。被继承人死亡后,在后遗嘱生效,小丙有权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份额。考虑甲乙对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乙目前系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故遗产分割时法院酌情对甲乙予以多分。

二审法院认为:代位继承人系法律拟制准许其行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权利的继承人,其继承权利受到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限制,与法定继承人在具体内涵和权利行使上均不相同。小丙作为其父亲丙的代位继承人,并非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在后一份遗嘱性质应为遗赠。J爷爷和J奶奶去世后,小丙未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该遗嘱对小丙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该遗赠遗嘱否定了在先遗嘱,涉案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律师说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参见《民法典》第1133条)前者是遗嘱继承,后者是遗赠。

遗嘱继承指定的继承人只能是《民法典》第1127条所列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范围内的人,遗嘱继承基于法定继承权而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孙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而孙子女并非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时孙子女并不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受遗赠的消息后,一般是指得到遗产管理人的通知后,60日内,要明示作出接受遗赠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如果60天内不作出明确接受遗赠的表示或者60天以后才作出接受表示,都视为放弃遗赠,遗赠遗嘱对受遗赠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参见《民法典》第1124条)案例中,小丙未在J爷爷J奶奶死亡后得知被遗赠的消息后,60天内未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所以J爷爷J奶奶为他设立的遗赠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该已死亡的子女而发生的继承模式,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参见《民法典》第1128条)案例中,J爷爷和J奶奶的儿子丙先于J爷爷和J奶奶死亡,丙的儿子小丙代位丙对J爷爷和J奶奶的遗产的继承,就是代位继承,且只能在丙有权继承的份额范围内继承。代位继承只有在按法定继承处置遗产的模式下发生。

案例中,爷爷奶奶先后设立的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均属于有效遗嘱,但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只能以在后的遗嘱为准(参见《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故在后的一份遗嘱否定了在先的一份遗嘱,但在后的一份遗赠遗嘱又因为小丙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而不发生法律效力,J爷爷J奶奶的遗产最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参见《民法典》第1154条第一项),小丙作为J爷爷J奶奶已过世儿子丙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丙应从J爷爷J奶奶处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

参考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案号:(2022)京01民终8053号   案由:继承纠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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