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

2025-05-09      52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与代位继承,都属于获得遗产的法律行为,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将从法律性质、主体范围、效力顺序及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解。



法律性质与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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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赠(单方法律行为)

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无需受赠人同意,但需其在2个月内明示接受(如未表示视为放弃)。

2.遗赠扶养协议(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协议约定扶养义务与遗赠权利,具有合同属性,效力优先于其他继承方式。

    3.遗嘱继承(单方法律行为)

    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需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如自书、代书遗嘱的签名与见证要求)。


    4.代位继承(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
    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主体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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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受赠人或扶养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如国家、集体)。


      2. 遗嘱继承
      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


      3. 代位继承

      限于被继承人子女或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等)。



      效力顺序与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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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效力优先性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含代位继承)。
      例如,若存在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即使有遗嘱或法定继承人,遗产也优先按协议分配。


      2.权利与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需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否则可能丧失遗赠权。
      遗嘱继承与遗赠:继承人或受赠人无义务对价,仅需符合遗嘱要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仅继承原继承人的份额,不额外承担义务。

      实务中,在处理遗产问题时,通常先确认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与履行,再审查遗嘱有效性,最后处理法定继承与代位继承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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