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跟你女儿离婚了,凭什么还要给你赡养费?”男子在妻子的逼迫下签署了协议,每月给岳父母3000元赡养费。
但两人离婚后,岳父母仍坚持索要每个月3000元赡养费,男子坚定拒绝,认为离婚后自己与岳父母已无赡养义务。
可没想到,岳父母竟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离过婚的陆先生,也曾有一个温馨的小家庭。
陆先生事业有成,妻子白女士贤惠持家,两人堪称模范夫妻,可这一切都随着白女士的父母从老家搬来北京,烟消云散。
老两口将老家的房子出租,住进了女儿女婿的家里,这让小家庭的开支陡然增加。
而且老两口住了一段时间后,也不把自己当外人,不仅习惯了悠闲自在的生活,还频繁购买昂贵的营养品,甚至在白女士弟弟的教育和生活上花费不菲,这让陆先生很是不满。
但碍于妻子,陆先生也没说什么。
一次酒后,岳父向陆先生吐露了心声,他担忧老年生活的保障。
白某心疼父母,便向陆先生提出签订一份赡养协议,承诺每月支付岳父母3000元赡养费,并在弟弟结婚时承担一半的费用。
虽然陆先生内心并不情愿,但在妻子和岳父母的期盼下,他最终还是妥协了。
签订协议后,岳父母的花销越来越大,陆先生的经济状况逐渐恶化,随着家中的30万元储蓄被消耗殆尽,陆先生意识到自己的付出不仅得不到理解,反而让自己陷入了经济困境。
经过深思熟虑,陆先生决定提出离婚。
离婚后,陆先生以为自己终于可以摆脱岳父母的经济束缚,重整生活。
可令他没想到的是,岳父母仍然坚持让他履行那份赡养协议,要求他继续支付剩余的14万元赡养费。
陆先生拒绝支付,他认为自己已经不再有法律上的义务去赡养前岳父母。
而岳父母因此恼羞成怒,竟将陆先生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本案的陆先生是否有义务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与岳父母之间的赡养协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但这里的“子女”并不包括儿媳和女婿。
陆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与岳父母的赡养协议,但在法律上,岳父母并非陆先生的法定赡养对象。
因此,该赡养协议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那么陆先生离婚后是否有赡养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但陆先生与白女士已经离婚,陆先生与岳父母之间的亲戚关系也已结束,故陆先生不再负有任何赡养岳父母的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赡养协议是在陆先生与白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但协议的内容不涉及陆先生的法定义务。
该协议也仅仅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岳父母的全部诉求。
签订任何涉及财务的协议时,都应慎重考虑其法律效力,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在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
此外,这起案件也提醒大家,在处理家庭关系时,沟通与理解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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