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赠与合同争议的案件。
85岁邱老伯曾收养邱女士,1992年解除收养关系。
经过审理,法院考虑到邱老伯与邱女士解除收养关系已超过20年,其间双方几乎无任何交流,也未曾共同生活,更无相互赠与或照顾的行为。鉴于邱老伯年岁已高且无其他子女,他之前曾试图将房产赠与侄女以换取赡养,但遭到拒绝,因此才重新与邱女士取得联系,并采取了一系列合乎情理的行动。
法院认为,邱女士声称邱老伯赠与房屋是为补偿过去的亏欠,但这一说法缺乏确凿证据,难以令人信服。从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内容来看,邱老伯明确指出争议房屋是作为养老之用,邱女士对此显然知情,但她认为该约定仅限于邱老伯名下1%的产权,不合逻辑,也与邱老伯签订协议时表达的真实意愿不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或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主审法官、普陀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王盈说。
在本案中,邱老伯承认邱女士曾一度照顾过自己,但随着双方因日常琐事关系恶化、微信拉黑后,邱女士很少履行养老照顾义务。结合双方的陈述,法院对邱老伯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予以支持。
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一些独居老人开启了“房产养老”模式,通过承诺将房产赠与他人,以换取对方的赡养承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出现问题。
不少案例中,因协议未明确赡养标准,如居住安排、医疗陪护频率等,最终导致执行困难,产生纠纷。
有网友认为,老人应保留财产控制权直至赡养切实履行,也有观点建议采用“遗嘱+第三方监管”模式,避免生前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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