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外甥”写成“大外孙”!上海一老人将遗产留给外甥,遗嘱却写错名字,法院:虽有瑕疵,但有效
张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死亡时未婚未育,父母也早已离世。处理完张先生的后事,两个姐姐张大姐、张二姐就遗产继承事宜申请了公证。2022年11月28日公证处作出公证,张先生遗产由张大姐、张二姐二人继承。张大姐、张二姐就部分遗产进行了分割。之后,张二姐的儿子、逝者张先生的外甥李炯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遗嘱。
2023年3月13日,李炯通过微信联系张二姐称:“本人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本人接受遗赠。以下内容和图片麻烦转发给张大姐。”并将案涉遗嘱照片发送给张二姐。同日,张二姐将上述内容及照片转发给张大姐。

李炯认为,该遗嘱反映了张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亦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因此张大姐、张二姐之前在公证处所做法定继承无效。
而张大姐认为,张先生从未告知他人该遗嘱的存在,也未将其与重要文件一同存放,该遗嘱不足以反映被继承人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案涉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多次出现错别字,将“外甥”写作“外孙”、将“李炯”写成“李烔”,落款日期也不符合法定书写要求,不应当认为真实有效。此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因此不同意由原告继承遗产。
两人协商无果,遂诉至奉贤法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案涉遗嘱存在错别字,将“炯”错写为“烔”,将“大外甥”写为“大外孙”,但是考虑到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沪语发音与普通话发音差别,结合查明事实被继承人并无外孙,也并无与原告李炯名字相近的其他亲属,可以认定遗嘱中所称“大外孙李烔”是原告李炯。
结合遗嘱内容及案涉房屋产权办理时间(案涉房产于2020年1月23日登记至张先生名下),可以推断遗嘱书写时间为2020年之后,且本案中并无其他遗嘱或遗书与案涉自书遗嘱相互冲突。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略有瑕疵,但并不能推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
原告李炯已提供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其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并于2023年3月13日向被告张大姐、张二姐表示接受遗赠。而被告张大姐虽否认原告李炯于2023年3月11日才知道受遗赠,但未提供充分有效反证予以推翻。
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李炯继承遗嘱所称遗产。被告张大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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